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建议修改:基本养老金要“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及分别、分开领取 ①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但是,如果是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也就不复杂了。分清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分清用人单位和无用人单位个人。分清“统筹地区”和个人户籍所在地(常住居住地)。
在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社会统筹缴费与个人无关,只是所谓个人“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即在不同“统筹地区”的个人“社会劳动年限”的累计。记录社会统筹情况为“用人单位缴费”的个人社会统筹比为1。 无用人单位个人的社会统筹情况要在就业的“统筹地区”记录,不仅记录个人“社会劳动年限”的累计,还有不同的个人社会统筹比。
个人账户缴费自己自由选择缴费的多少,在个人户籍所在地(常住居住地)记录即可。
③规定的“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是在个人户籍所在地(常住居住地)“分段计算”在各“统筹地区”的统筹养老金(这样不再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不同所干扰),在个人户籍所在地(常住居住地)“统一支付”,分别、分开领取统筹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④全国的基本养老保险联网和计算机的大数据已经可以完成上述的各项工作。
二、在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下,删除法律规定的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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